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徐X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徐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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