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X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娄X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娄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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