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代鹤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以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诉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诉史长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娟诉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王培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管众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孙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