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史长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何*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陶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代鹤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娟诉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王培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