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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史长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史长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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