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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