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曲某某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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