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即2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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