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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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