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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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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