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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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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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