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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于长江离婚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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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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