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