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姚某某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陶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诉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诉史长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娟诉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