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陶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陶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陶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2006年5月领取结婚证,2007年10月12日生下儿子陶某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结婚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有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2014年7月,被告提出离婚,以现住房屋是婚前财产为由将原告母子二人赶出家中,婚后财产厚德广厦房屋由被告父母一直居住,由于当时孩子即将上学,没有住处,所以原告在学校附近(独**唐天下江山)租房居住,以方便孩子上学。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孩子的情况,在过年、假期也不曾接孩子,不尽父亲义务。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同意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反悔不同意离婚,多次提出要求原告净身出户才同意离婚。期间,被告多次扰乱原告的生活,到原告亲属家中大骂,威胁原告家人,并多次到原告单位吵闹,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上班。被告同时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结婚时男方给的彩礼钱。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陶某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按照国家标准支付。由于被告有婚前房屋一套(结婚时男方购买,女方装修),婚后共同财产厚德广厦住房(原告单位团购房)判决时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原告利益。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陶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吉林市厚德广厦X号楼X单元X楼房屋(138平方米)依法分割(目前仍有八万余元贷款未还清)。

被告辩称

被告陶某某甲辩称:一、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不同意离婚。2005年9月,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相知、相爱并于2006年8月20日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2007年10月12日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陶某某乙的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这是情理之中的事,按一般的生活逻辑,没有舌头不碰牙的。2014年7月18日至7月20日由于原告在没有告知被告的情况下,三天两宿没有回家,于7月20日晚19时多才到家,洗漱完毕后就上网,没有给被告任何解释。被告经历了三天漫长的等待和担心,一气之下将网线拔下,原告因没有网络便向被告大发脾气,被告气急之下说:“你三天不回家那就离婚”。原告随后到被告父母那里把孩子领走,之后就带着儿子出走租房住了。被告说完很后悔,曾多次打电话试着和原告道歉,希望通过沟通得到和解,可是原告就是不接电话,也不和被告面对面沟通。这期间被告父母也曾多次与原告父母及亲属打电话、面对面进行沟通调解。因为被告从来没有离婚的念头,被告再也没有提过这两个字,这只是一句气话而已,所以被告坚持不放弃原告,不放弃家庭,更不能放弃我们的儿子。二、对于儿子的爱和关心,被告是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的。被告结婚晚,三十多岁才有孩子,又是男孩,被告是家里的老小,儿子是家里的长孙,在被告父母眼里原告和儿子被视为家里的宝。之前由于原告忙于工作,晚上太多应酬,导致回家太晚,从孩子出生到原告离家出走期间,基本上都是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家里带孩子、做饭、照顾起居(除个别周六、周日外)。到孩子上幼儿园时,也是由被告父母早上送,被告晚上接;在原告带着儿子离家出走这段期间,被告经常是彻夜难眠,想儿子,想原告,想以前的浪漫,想一家三口外出旅游时的愉悦,想在原告生病被告护理时原告的感动……被告的父母因为想孙子精神崩溃,母亲为此住了两次院。在原告离家出走的时候,是她的三个姑姑去家里帮着搬衣物的,她们告诉被告父亲:“让她在外面清静两三个月,别去打扰她,知道累就回家了(被告岳父也说过同样的话)”。为了不打扰原告,被告父母经常流着眼泪到学校附近偷偷看孙子。被告不知道原告出走的真正原因,被告父母为了安抚原告,在2014年中秋节当天从中东搬回原住处,这期间被告强忍着伤痛和寂寞,没有去打扰原告,没有去影响儿子,怕给儿子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被告在每月还贷款的情况下,除了衣物外于五月中旬给原告6500元。三、从小被告有一个幸福健全的家庭,有关心被告的父母和兄长,他们在被告结婚前给被告购置了房子,因为原告当时想按我们自己的想法装修,同时她又不想再麻烦父母,被告也被原告的孝心感动,双方各自提取了公积金装修了房子。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厚德广厦房屋,是原告单位团购的房子,当年以每平方米2600元的价格购买,面积137.69平方米,用被告的住房公积金预还贷5年。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高*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自然情况;

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然情况。

被告陶某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为证实自己的抗辩主张,被告陶某某甲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自然情况;

2、借款合同一份,证明本案涉案房屋贷款情况;

3、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单四张、住房公积金还款代扣协议一份,证明房屋还款情况;

4、银行借款借据一份,证明涉案房屋贷款总金额13万元;

5、收据四张,证明房屋办理进户贷款等手续发生的费用。

原告高*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辩、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高*与陶某某甲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陶某某乙。高*于2015年7月2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陶某某甲离婚。陶某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

在确认以上事实的同时,对原告高*提供的证据1-3,经审查,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陶某某甲提供的证据1-5,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高*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请求判决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又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无法支持。因对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未予裁判,故对该财产部分所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