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中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一案,永*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了(2014)永*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永*民法院申请执行,永*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委托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昌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