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郭某某15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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