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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张*。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因为琐事吵架,吵架时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挣钱总不用于家用。家里物业费,取暖费不交,原告只能带孩子租房子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1、与被告张*离婚,2、婚生女孩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3、家庭财产坐落于磐石*党校花园D栋6单元301室房屋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经审查,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张*。现原告起诉要求:1、与被告张*离婚,2、婚生女孩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3、家庭财产坐落于磐石*党校花园D栋6单元301室房屋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状况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考虑。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缓和家庭矛盾,促使夫妻感情进一步和好,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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