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花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朴*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照原告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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