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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2)东四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5日,任某某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另行告诉为由,自愿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任某某负担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任某某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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