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和被告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思懿于1997年12月8日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双方长期无法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500元,至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有原则性问题。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及子女身份。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思懿于1997年12月8日生,现已成年。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予以证明。原、被告从2015年10月分居至今,对该事实双方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多年感情,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发生矛盾时多做自我批评,尽最大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完整,只要夫妻双方互敬互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