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公民一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8日,赵某某因子女抚育费问题另行告诉解决,故自愿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负担150元,由本院退回给赵某某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