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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信淑玲、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不尽妻子义务,经常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返还彩礼9.7万元。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事实不存在。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村委会居住证明,证明原、被告身份。

2、录音资料光盘一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

3、借条一张,证明为给付被告彩礼向王*乙借款5万元,造成家庭困难。

4、证人王*、白某某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王*借款5万元给付彩礼,造成家庭困难。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予以证明,双方无异议。原、被告从2015年9月2日至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该事实双方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夫妻相识、相知并结下的姻缘,理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发生矛盾时多做自我批评,尽最大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完整,且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只要夫妻双方互敬互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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