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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刘*2006年4月26日出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说谎,无法沟通,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归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承认打过她,打了两次,但是考虑孩子小。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

2、户口簿,证明婚生子刘*2006年4月26日出生。

3、照片9张,证明被告两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刘*2006年4月26日出生。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予以证明,双方无异议。被告曾两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为此原告提供照片予以证明,被告无异议。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称平均月收入为3000元,被告无异议。被告称平均月收入为5000元,原告有异议,原告主张被告月收入为2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准予离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照片无异议,承认曾两次殴打原告,本院对原告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婚生子刘*归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70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归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70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15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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