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的撤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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