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故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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