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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孩赵*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迷恋赌博,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产生婚外情,现双方业已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赵*甲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至18周岁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原告张某某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原告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家庭住址四平市。

3、结婚证,证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事实。

4、证人张*甲证言:证明张*甲与张*某系姐妹关系,被告赵某某经常赌博、酗酒,酒后殴打原告张*某和孩子,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双方已经分居。

被告赵某某没有到庭,无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孩赵*,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已分居。

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原告的诉请,结合卷中现有的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20余年,并育有一女,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采取积极态度沟通解决,而不应轻言离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却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原告诉请离婚缺乏事实依据,其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离婚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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