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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