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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穆*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穆*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2015年8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被告穆*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诉称:汪*与穆*甲于2009年5月5日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2日,生育女儿穆*乙。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穆*甲的脾气越来越暴躁,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汪*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穆*甲离婚,女儿穆*乙由汪*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由汪*负担。

被告辩称

穆*甲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汪*与穆*甲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2日,生育长女穆*乙。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琐事吵架,但无大矛盾。汪*与穆*甲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现汪*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穆*甲离婚、婚生子穆*乙由汪*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由汪*负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与穆*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婚生子年龄尚小,离婚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共同抚育子女健康成长。汪*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穆*甲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汪*与被告穆*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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