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袁**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袁*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大兴沟林区基层法院(2006)大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