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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成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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