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处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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