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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86年12月5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五个女儿,五女分别为:长女徐X甲、二女徐X乙、三女徐X丙、四女徐X丁、五女徐X戊,现在均以成年并成家。最近五、六年被告经常赌博、酗酒,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现有财产3间瓦房,价值130000元。没有存款,有外债10000元。现诉讼要求离婚,要求平分财产和外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登记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均属实。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6年12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五女分别为:长女徐X甲、二女徐X乙、三女徐X丙、四女徐X丁、五女徐X戊,现在均以成年并成家。家庭现有财产3间瓦房,无存款,有外债10000元。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离婚,被告否认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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