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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