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徐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XX与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X与冯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XX与吕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XX与顾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