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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