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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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