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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与被申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哈**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哈民二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5年7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6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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