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14)哈*一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某某申请再审称,双方结婚时张*家给生活费11000元,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为141000元;原审认定婚后生活花销计算错误;将陈某某的结婚戒指判归张*所有不当;手机、手镯是分居期间购买,不应认定为个人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某某要求张*返还彩礼的请求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陈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婚后花销数额计算错误,原审结合当地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认定案涉款项支出符合客观实际亦无不当。原审认定余款6万元为夫妻基于继受取得的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适当。
综上,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