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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姜某某、邱某某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大王家屯共同生活,系事实婚姻,后于2006年10月25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生一女邱**、一子邱**,现均已成年。姜某某、邱某某婚后感情较好,邱某某在姜某某患病后一直照顾姜某某,抚养儿女。姜某某系残疾人,经哈尔**联合会于2009年11月18日确定为智力残疾一级。2011年,邱某某曾打过姜某某。2014年4月29日,经哈尔滨市**村民委员会指定,将姜某某监护人由邱某某变更为邱**。2014年5月,邱**将姜某某接走共同居住,姜某某、邱某某分居至今。在照顾期间,邱**为姜某某服用过期药物。庭审中,邱某某表示要继续与姜某某共同生活并妥善照顾。

姜某某诉称:姜某某、邱某某于1984年开始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大王家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10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生一女邱**(现年30周岁),婚生一子邱**(现年28周岁)。姜某某系聋哑人,从1990年左右开始患有精神疾病,后经市残联确定为智力残疾一级,法定监护人为邱某某。姜某某、邱某某婚初感情较好,邱某某对姜某某照顾有加,但后来邱某某就不怎么照顾姜某某了。2011年,邱某某将姜某某打伤,头部缝了11针。2012年,双方搬到运华广场居住,据小区物业向邱**反映,因*某某总不在家,姜某某经常在外边走和哭闹,姜某某女儿有一次还发现姜某某吃不上饭。2014年5月,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委会变更姜某某监护人为女儿邱**,邱**遂将姜某某接到对青山镇居住,姜某某、邱某某分居至今。姜某某开始病的比较严重,现在生活可以自理,但无法跟外人正常交流。*某某以前不给姜某某服药,邱**现在给姜某某服以前的药,虽然药已经过期了,但还是有药效的。2014年6月,邱某某又将姜某某打了。姜某某现诉至法院,要求与邱某某离婚。*某某所述的房屋是姜某某的父亲姜**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出资建造的,与邱某某无关,并且该房屋只有以“邱德顺”名义的审批手续,并无房屋所有权手续,应系姜某某个人财产。*某某所说的土地是1995年12月4日姜某某以个人名义与金星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土地是5.56亩。该土地已经征收了3亩,土地补偿款70.8万元,姜某某女儿邱**领走了40.8万元后,用其中的5万元偿还姜某某四妹姜**盖温室钱,用其中的2万元偿还姜某某父亲盖房子钱。该土地是姜某某个人财产,与邱某某无关。姜某某、邱某某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邱某某辩称:姜某某所述双方婚姻形成及子女情况属实。*某某系山东汶夏人,闯关东时经姜某某老乡介绍于1984年与姜某某相识,双方经相处于同年开始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大王家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10月25日补办的结婚登记。双方结婚30年来,一直相处很好,邱某某始终监护姜某某并对其照顾有加,还尽力抚养了一双儿女。1992年,邱某某给姜某某看病,医生说姜某某患有嫁接性精神病。2007年,邱某某还带姜某某看病,医生说给姜某某服用氯丙嗪可以生活自理。*某某没有对姜某某不管不顾,邱某某给姜某某买助听器方便她与人交流,邱某某给姜某某钥匙方便她生活自由。2011年,因女儿邱**等将邱某某证件拿走,邱某某赌气打过姜某某,但此后再没有打过姜某某。2014年,女儿邱**等逼迫村委会变更了监护人,并趁邱某某不在家时将姜某某接走,不让姜某某、邱某某见面。*某某认为,在土地补偿款发放以前,姜某某、邱某某家庭很和谐,现因女儿邱**想掌控财产而提起离婚诉讼,邱某某不同意离婚。姜某某、邱某某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和承包地。房屋是2002年姜某某申请村里帮忙在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大王家屯姜**的宅基地上建造的,当时姜某某、邱某某系特困户,村里资助了20000元,岳父姜**给8000元,姜某某把原来的旧房扒掉盖的新房,新房共计2层200米。姜某某所述的承包土地、征收土地和补偿款情况属实,但邱某某认为该土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邱**曾经给过邱某某2万元,剩余钱都让她放高利贷了,借款的事情邱某某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当准许。本案中,姜某某、邱某某结婚三十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特别是在姜某某患病后的二十余年中,邱某某能够坚持照顾和扶助姜某某,抚养一双儿女成家立业,可见邱某某对姜某某和家庭有很深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感。邱某某虽曾在2011年动手打过姜某某,但此后邱某某也真心悔改,仍对姜某某照顾有加。姜某某虽称2014年邱某某又打过姜某某,但对此举证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姜某某为残疾人,在听说能力和智力上均存在一定障碍,应受到家人的关怀和照顾,姜某某女儿现作为基层组织指定的法定监护人,给姜某某服用过期药物,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判决离婚,更会让姜某某缺少了来自于邱某某身为丈夫的扶助义务的保障,而现*某某表示会继续妥善照顾姜某某,故应以不离婚为宜,对姜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事项处理须以判决离婚为前提,因本院对姜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对财产事项不予处理。据此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姜某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判决理由错误。1、姜某某与邱某某结婚初期感情还好,但后期不照顾姜某某了,并在2011年将姜某某打伤。此种情况下原审认定姜某某、邱某某感情很深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认定邱**给姜某某服用过期药是错误的,一审核实时该药并不过期,是庭审笔录错误,邱**没有看庭审笔录签的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邱某某辩称:邱**让姜某某、邱某某离婚,最终目的是要划分家产。邱**把房证和低保证都偷出去领钱了,还有土地款,邱某某跟邱**要也不给,一点都要不回来。邱某某家17万元被姜某某提出去的。邱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还是有的,一直是邱某某照顾姜某某,给姜某某看病就好几次。就是因为邱**逼迫,邱某某现在还有心脏病,钱也到不了手。就是想让邱某某净身出户。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姜某某举示了如下证据:药瓶一个,拟证明姜某某吃的药没有过期。经质证,邱某某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药名一致,但邱某某给吃的药瓶是绿色的,而邱**出示的是红色的。

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邱某某未向法庭举示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应当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姜某某系智力残疾人,对其与邱某某之间的感情程度不能准确表达。作为法定监护人,邱**不能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邱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或其他明显伤害姜某某的行为,并由此导致姜某某、邱某某不能真正共同生活。在此前的共同生活中,邱某某虽然打过姜某某,但此后其能够真心悔改,其在诉讼中多次表示可以继续照顾姜某某,结合姜某某、邱某某婚姻关系维系三十余年,育有一双儿女,应当认定双方还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和基础。在没有证据证实邱某某、姜某某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邱**称没有给姜某某服用过期药的问题,该主张与姜某某、邱某某是否应准予离婚没有必然联系,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邱**作为邱某某、姜某某的女儿,又是姜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在看管照顾姜某某的同时,尽力促进父母和好,共渡晚年。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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