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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吕某某及其代理人于广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9月19日张某某与吕某某登记结婚。2014年2月24日生婚生女吕*(现1周岁)。结婚登记后共同购置黑AG3803小型翻斗汽车一台、黑A738NG捷达汽车一台。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确已破裂。吕某某不尽家庭义务,现张某某要求与吕某某离婚,婚生女吕*抚养权归张某某所有,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吕某某给付两辆车折价款共计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吕某某辩称:不同意张某某关于起诉离婚的诉请,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关于张某某所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吕某某认为小型货车现值6万元、捷达车2万元;如果判决离婚,吕某某只同意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除此之外,吕某某在购车时向其妹妹李*借款4万元,如判决离婚,该4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冲抵。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吕某某于2012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24日生育一女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应共同协商,化解矛盾。只要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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