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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诉称,其与王*于1989年5月12日在道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两个女儿已成年,小儿子王*现年13岁。王*常怀疑赵*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15年7月29日,甚至用菜刀将其砍伤。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1、赵*与王*解除婚姻关系;2、分割共有房屋及6万元存款;3、确定婚生子王*的抚养权。

赵*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如下证据:哈尔滨市道里区档案馆婚姻档案证明(复印件),证实赵*与王*良系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王*辩称,因为儿子王*年龄尚小,而且房子太小无法分割,故其不同意离婚,希望与赵*和好。

王*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如下证据:欠条五张,证实赵*和王*夫妻共有债权,数额为65800元。

王*对赵*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赵*对王*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对赵*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该证据虽系复印件,但因王*没有异议,故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王*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对该证据,因赵*没有异议,故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赵*、王*当庭陈述和辩解,以及对赵*、王*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赵*与王*于1989年5月12日在道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两个女儿已成年,儿子王*现年13岁(2003年12月5日出生)。二人于2015年7月29日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与王*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赵*称王*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从2015年7月29日开始分居,至今尚不到三个月,王*亦表示愿意与赵*和好,因赵*未举示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其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与确定婚生子抚养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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