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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马某某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底相识,2012年5月5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冯**,出生于2012年8月25日。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差,生活缺乏共同语言,并于2013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被告无心照顾女儿,甚至曾弃之不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冯**由原告抚养,户口迁转至原告名下。3、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标准暂为1500元每月。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被告返原告个人物品。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孩子的出生日期都记错了,孩子刚出生的时候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婚初婚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1、原告要和我分家的时候,我没有同意,因为我不同意离婚。此次起诉是因为有父母的因素在里面。2、由于孩子年龄较小,希望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及父母的关爱。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双方于2012年5月5日登记结婚。

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证据二、冯小某医学出生证明及户口页。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冯**于2012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证据三、起诉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1、被告曾在2015年4月25日提起过离婚诉讼。2、2015年6月15日双方及家长之间,发生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发生伤害案件不是原、被告,而是双方的父母。

证据四、原告本科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奖励证书、学术活动证书。证明1、原告的职业为高校教师,工作和收入稳定,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充沛。2、每年享受寒暑假待遇,有更充足的精力和时间陪伴孩子。3、原告英语和体育方面的教育背景和经历,以及乒乓球等的兴趣爱好,能让孩子享受到更加科学和有针对性的教育。

被告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原告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原告连自己都照顾不了,还需要父母照顾,更照顾不了孩子。对于女孩来讲与母亲在一起更利于其成长。

证据五、《哈**程大学青年教工公寓租住协议》。证明:1、原告现住所为哈**程大学青年教工公寓。2、该公寓位于哈**程大学校园内,周围邻居均是大学教工,物业管理规范严格,邻近的黑龙**幼儿园和哈**程大学幼儿园均是市级示范幼儿园。原告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生活环境、安全环境、受教育氛围。

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但该房产是学校的,而被告的条件相对于原告要好,而且还有外教幼儿园。

证据六、原告父亲冯**毕业证、结业证、职称证及照片六张、视频一份。证明原告父母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原告父亲退休前为工程师,母亲退休前为会计。两位老人多才多艺,在文艺和体育方面均有特长,爱好音乐、舞蹈、乒乓球、滑冰、游泳等,在家庭教育方面也讲方法,既有耐心又不溺爱,孩子由他们协助照顾,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全面发展。

被告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孩子未与原告父母长期在一起生活,照片及视频只是与他们相处几个月,不能代表全部。被告的条件要比原告好,被告能比原告更好的照顾孩子,而且被告的父母也能帮助照顾孩子。而原告家的环境比较偏激,对孩子的成长条件不利。

证据七、被告马某某与招聘猎头之间的求职沟通邮件截图、马某某在若邻网上发布的求职信息、记载有马某某应聘辉**公司编码的邮件截图(时间是2015年4月29日)、马某某和朋友的QQ聊天记录。证明:1、被告工作和职业规划不稳定。2、被告现在大庆租房居住,一个人带孩子。3、被告无法为冯小某成长和生活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合理的教育预期。

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组证据是原告将被告的电脑抢走后取得。我在辉**公司工作六年,业内的评价也很高,而且我现工作在赛**公司,月收入过万,而且有多处住房及车位,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证据八、《道歉信》(共两封)。第一封《道歉信》由被告马某某亲笔书写,第二封《道歉信》电子版为马某某在双方(及家长)发生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后向冯某某单位领导所提交。证明被告对待孩子缺乏耐心和方法,对待家庭缺乏责任感。在2014年8月就曾以“心情不好、需要散心”为由丢下孩子回牡丹江,后向原告父母书面道歉。在2015年6月15日,双方及家长之间发生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后,马某某又向冯某某单位领导道歉。

被告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原告并未回牡丹江。之所以写道歉信是因为孩子在原告父母那,原告父母不让被告看望孩子,所以被告写了道歉信,可以说被告为了孩子写道歉信。第二封道歉信是因为原告抢了被告的电脑,双方父母发生争吵,因原告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影响,让被告亲笔写道歉信帮其恢复名誉。

证据九、2015年4月26日冯某某与被告父亲马**的通话录音(音频录音光盘)和文字整理稿。证明1、马某某工作不稳定,无法为冯小某成长和生活提供稳定的环境、合理预期。2、马某某本人不亲自带孩子(孩子留在哈尔滨,马某某去沈阳)。3、马某某的父母曾“弃管孩子”。

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证据证明不了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证据十、冯某某与澳际留学人员的通话录音(音频录音光盘)和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有出国的打算,出国后有意将孩子留给被告父母照顾,这样的安排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

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出国只是一个想法,并没有实际实施。出国和留学对家庭并没有不好的影响。

证据十一、马某某父母与冯小某的合影(复印件)。证明孩子的外公外婆均有吸烟习惯,即使在孩子身旁。

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一直都知道此事,而原告的父母不吸烟,但不照顾孩子。

证据十二、黑A1Jxxx车辆行驶证。证明2013年5月3日购买黑A1Jxxx福特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该购车款是被告向其父母借款10万元,并且被告卖掉婚前车辆一台,卖车款5万元后购得此车。

证据十三、财务诊断(复印件)。由马某某手写,记载马某某名下有定期存款6万元,活期存款1万元。证明截止原告提起诉讼,马某某持有有夫妻共同财产(建设银行存款)7万元。

证据十四、2014年9月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商品房预售发票四张、刷卡小票七张、中**行贷款合同、借款协议。证明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32路以东x号楼x单元x层x室(富力城x号楼x单元x室)的合同权利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总价641559元,首付181559元,贷款40万元。因购买富力城x号楼x单元x室,向中**行申请贷款,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债务余额(本金)为40万。借款协议证明原告向单位申请无息借款,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为6万元。

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借款协议不认可,被告不知道此事。

证据十五、存折一份及转账凭证五张。证明原告父母及原告姥姥张*在原告购买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x路以东x号楼x单元x层x房产(富力城x号楼x单元x室)时出资18万元,该部份财产是对原告个人赠与。

被告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转账日期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于父母赠与给原、被告的。而且原、被告结婚时并无住房,原告的收入及奖金、自提公积金均不交家,用此款买房很正常。

证据十六、物品返还承诺。由马某某于2015年6月15书写,内容为:马某某保证归还电视(5000元)、书柜(1000元)、电脑椅(500元)、明珠球拍(2000元)、球包(500元),7月1日前归还,逾期不还照价赔偿。证明以上物品为原告个人物品,被告应予返还或赔偿。

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是被告写的,因为被告的电脑在原告手中原告不给,原告让被告就原告的物品打欠条。承诺上面的内容均是原告书写,被告签名。现在东西都在我处。

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的内容将结合案情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分析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5日婚生一女冯小某。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近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近几年虽因生活琐事存有矛盾,但均属缺乏沟通和理解所致,双方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会有所改进。原告诉称被告及家人对其家人实施伤害行为,经本院审查相关证据查明,伤害行为系发生在双方亲属之间,原、被告并未发生互相伤害行为,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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