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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5月28日结婚,2003年7月9日婚生一女周某甲,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被告多次酒后发疯失德打人。2015年6月10日晚被告用刀、勺子、茶几凳腿等器具殴打原告,致使女方窒息,险些丧命,被告将家里的钢琴、茶几、电话等全部毁坏。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归原告所有。原告请求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三、双方共有房产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房屋共同分配。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真心想离婚,原告为了以后占有财产,原告所述虚假。原告隐瞒很多共有财产,黑龙*育公司,是2014年5月份原告离职后用我们两个人的钱创立,为了便于工作2014年7月买了一辆速腾车,在原告名下的现金不详,公司一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去掉成本有10万元以下,原告隐瞒财产属于不诚信的行为。诉讼请求中的38万元,应该是50万元。原告隐瞒了打仗真相,原告乱发短信引起别人家庭不和谐,被告在气恼之下为了避免发生打原告的行为,砸了很多东西,我并没有用茶几等打原告。我的左手有两处伤,一处是茶几划坏的,一处是原告弄的。原告对被告的伤害不仅是身体还有精神上的,原告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动手的行为属于不理智,我已经主动承认错误,也积极去沟通,希望彼此在这件事情上找出缺点和不足,我也承诺不再发生这种事情,工资和奖金也全部上交,但是原告却提出后续一系列的问题,我也没有为原告写保证书,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希望房子归被告所有,谁提起诉讼,谁净身出户,起诉书中所说的房子并不在我的名下,原告想要可以给原告,公司和车在原告的名下可以归原告,但是需要给我补偿,婚生女13岁,抚养权可以给原告,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一、照片9张、2001年1月30日被告写的信、2007年9月18日离婚协议一份。证明2010年6月10日晚上被告家庭暴力的场景,被告家庭暴力不止一次。

被告对证据一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所有物品均是我打碎的,照片中的血迹也是我的手受伤流的血,对信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对离婚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不认可并没有签字,不生效。

证据二、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房子位于南岗区民益街,建筑面积55.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告。

被告对证据二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一、原告名片、诚讯教*限公司宣传页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诚讯教*限公司在原告名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原告对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

证据二、照片9张。证明原告家庭暴力,我受的伤害比原告严重。

原告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当时我不记得我打过原告,被告用茶几腿打我,用毛巾勒我的脖子,所以我才要求离婚。

证据三、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位于南岗区民益街,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告。

原告对证据三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举示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一、被告举示的证据一至三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二真实性予以采信,不能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本院查明

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9日婚生一女周某甲。双方结婚初期感情较好,2015年6月10日晚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将家里的钢琴、茶几、电话等毁坏。原、被告婚后购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5.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告。双方于2014年购买速腾灰色轿车一辆,黑牌号为黑Axx。原告婚后开办黑龙江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龄较长,并且生育一女。原、被告产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处理,尤其被告毁坏家庭财产,应吸取教训。事后,被告能主动做和好工作,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扶持、互相帮助,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当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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