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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4日登记结婚,育有婚生女郭*(2007年9月17日出生),婚前原、被告相处的时间较短,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难以沟通。2008年,原、被告开始分居,2009年4月中旬被告无理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向贵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郭*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2007年4月4日登记结婚。

证据二,出生证明及户口簿,共计3页,证明原、被告婚生女郭*于2007年9月17日出生。

证据三,租房协议书及社区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15栋4单元603室。

证据四、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被告户籍一份,证明被告人户分离,户籍在松北区乐业派出所,人不在该辖区。

证据五、被告母亲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2011年7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被告长期分居4年之久。

被告郭某某未到庭,未质证。

本院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核与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由恋爱,于2007年4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17日生育一女郭欣妍。被告郭某某于2011年7月离开住所,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本案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郭某某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婚生女郭*,应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哈尔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4036元,平均每月的30%为1101元(44036/12*30%u003d1101),原告请求的1000元在上述数额范围之内,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郭*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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