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XX,2011年8月29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因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子女情况等均属实。我们感情挺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XX,2011年8月29日生。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因琐事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挺好,不同意离婚。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材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XX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