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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甲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舒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甲、被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甲诉称:原、被告各住一室分居5年以上,感情破裂。被告偶尔有过激行为,摔盘砸碗,不能正常吃饭,晚上有时会冲到卧室抓伤原告的脖子,不让休息。并且被告砸坏钥匙,拿走了箱里的现金和有价值的东西(房产证、土地证、10万元存折、2008年奥运会纪念品、十二生肖金银一盒、银条一根等)。原被告之间无语言可讲,夫妻关系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故诉来法院要求1、离婚;2、平分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长期经济独立,自我理财,无经济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余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近35年,夫妻关系尚好。原告身体不适,一直都是被告悉心照料,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与被告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1980年3月17日在犍为县办理结婚登记,1981年4月4日生育一女廖*。2005年11月,原告廖*被乐山市疾控中心诊断为尘肺病Ⅱ期,2006年8月经乐山市*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被法院采信的由原告廖*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伤残鉴定表、结婚证、照片;被告余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和睦相处,相互扶持,彼此珍惜。原告廖*与被告余某某结婚近35年,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原告廖*身体不适,被告余某某一直对其悉心照料,虽然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至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廖*起诉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廖*与被告余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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