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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