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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