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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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