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某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何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