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与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成*诉称,原、被告2010年农历3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8月26日生一男孩杨*某,系幼儿园学生。2011年7月28日登记结婚。被告因经商、给孩子看病为由借原告之父成*某30000元,其中经商借20000元,属共同债务,另10000元未给孩子看病,而是被告自己使用,应属被告个人债务。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被告爱撒谎,且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原告在生孩子期间,被告与她人有染,对原告感情疏远。2012年被告带上她人到外打工,既不回家,也不给原告打电话,后在被告母亲督催下才勉强给原告打了电话,从2014年10月至今连通讯都中断了,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杨*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给孩子抚养费10000元;共同债务20000元及被告个人债务10000元,由被告归还20000元,原告归还10000元。被告杨*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在被告家里。

本院出示了2015年7月30日对被告之母胡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2月8日订婚,同年3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礼32800元,2015年农历8月26日生育儿子杨*某,现随被告母亲生活,被告杨*从2014年正月去西安打工至今,至同年10月无音讯。

原告对胡某某的笔录质证认为对婚姻构成、被告外出打工时间无异议,但从2014年春节过后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对胡某某的询问笔录,因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

综上原告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认证,可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农历2月8日订婚,同年农历3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农历8月26日生育儿子杨某某,现随被告母亲胡某某生活,2011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正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被告自2014年正月外出打工至今,且下落不明,致双方分居将近2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对原告其它诉请,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予审处,待被告有下落后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