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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田*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田*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田*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诉称,她与被告于1998年6月经人介始相识并订婚,同年XX月XX日在原宝鸡*服务中心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X月X日,生一女孩田*甲,2004年X月XX日生一男孩田*乙。因她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她发现被告比较自私和懒惰,且有赌博恶习。她曾与于1999年、2014年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人民法院均以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被告仍然继续参与赌博。另,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她认为,夫妻感情应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基础之上,然而被告上述做法已极大地伤害了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田*甲和婚生男孩田*乙由她抚养,被告定期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丙辩称,原告说的婚姻形成过程及生育孩子的时间都对着。他前一段时间失业了几个月,心情也不好,但最近也找到了工作。今年10月底,原告让他写了一个保证书,他都答应了,他保证的所有的财产转给原告和孩子,他没有想到原告会起诉离婚,也从没有想过要放弃原告和孩子,他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原告田*某与被告田*丙经人介始相识并订婚,同年XX月XX日在原宝鸡*服务中心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X月X日,生一女孩田*甲,2004年X月XX日生一男孩田*乙。婚后,原告田*某与被告田*丙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田*某于1999年、2014年先后2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状诉来院,请判如所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院作出的(1999)宝民初字第805号、(2014)陈*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2个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相互珍惜,加强沟通,增强信任,则夫妻和好仍然有望。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田*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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