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董*与被申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咸阳*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咸民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陕赔民申字第0189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董*的再审申请。董*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1月21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监(2014)6100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咸阳*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